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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验收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57号):“二、明确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职责(三)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监督和落实,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储量动态检测义务;对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关系协调;初步验收矿山企业提交的动检报告,按时向省辖市局上报储量动态检测文件及相关数据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六大煤业集团(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河南省煤层气集团)主体及整合煤矿动检报告,由矿山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矿区范围跨省辖市的矿山,由矿井主井筒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可结合开发利用年检等工作开展,验收可同期进行。凡未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未提交动检报告,经限期整改仍未完成的矿山企业,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变职能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5〕1号):“三、相关要求……(五)动态报告经验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给出明确结论,并在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的开页侧边加盖骑缝章,以形成版本统一、质量可靠的动检档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矿山企业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20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3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通过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地质环境与储量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相关图表、矿山企业对动检机构的委托书或协议书等材料),审核材料合规性;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动检报告评审,根据需要,对露天矿山企业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地质环境与储量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动检报告通过评审的,确定为合格,进行备案,出具储量动态检测结果合格证明;未通过评审的,确定为不合格,不予备案,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进行公示。
地质环境与储量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地质环境与储量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进行监管,将本年度全市矿山企业动态检测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环境与储量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环境与储量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