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第五部分:“……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区的社区、办事处和城建房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审核公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目前按家庭月人均收入1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为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70%以下(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标准进行认定。”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有关标准的报告》(焦房文〔2012〕92号)第二部分:“调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标准:1.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70%的家庭。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拟按家庭月人均收入1200元以下(含1200元)。”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大厅保障房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795260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去居住地社区申报 市住房保障中心
受理 社区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受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查 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报送区住建局或区房管中心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
办结 区住建局或区房管中心将申请资料送达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决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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