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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房改售房资金使用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法〔1996〕34号)第四条:“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焦作市房改售房资金使用再补充办法》(焦房改字〔1998〕1号)第三条:“售房资金审批权限是:用于住宅建设和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市房改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用于住房维修和单位房改的资金,由房改办主任审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用款计划文件
银行对账单
工程预决算书
《焦作市房改售房款使用审批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大厅保障房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795260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房改综合科进行受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
受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房改综合科进行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
办结
市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决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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