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十四条:“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1995〕6号)第四部分第六条:“我市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凡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应向市房改办报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产权证、购房申请、房改及工龄证明、产权单位出具的现住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购房款收据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大厅保障房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795260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提出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市住房保障中心
受理
住房保障中心房改综合科窗口进行受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查
住房保障中心房改综合科进行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
办结
住房保障中心中心作出决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