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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七条: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建城[1993]82号。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3.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原件
4.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凭证
征收(收费)标准
1.水泥混凝土路面 主干道 188.60元/平方 次干道162.20元/平方 区支路136.70元/平方 街坊路117.60元/平方 2.沥青路面 主干道211.60元/平方 次干道162.90元/平方 区支路112.40元/平方 街坊路99.20元/平方 3.人行路 六角人行道板119.40元/平方 人行道板71.60元/平方 土行道板20.00元/平方 侧石61.90元/平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解放区南通路88号
服务电话
0391-2623490
投诉机构
监督考核科
投诉电话
183039723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审核
审核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初步征收意见。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作出征收决定;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征收
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对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按照规定加征滞纳金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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