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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卫校西街199号市园林局3楼
服务电话
0391-26080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60803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调查
制订相关方案,通过查询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确认古树名木现存,增补完善古树名木以及后备资源的数据档案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科
鉴定定级
现场核实,并按标准进行分级。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科
登记
对确认的树木及时备案,设立保护标志牌,实行分级保护。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科
事后监管
依据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采取保护措,使古树名木得到救治和保护。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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