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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单位用水量(排水量)申报表》。
征收(收费)标准
居民0.95元/吨,非居民用户1.4元/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解放区南通路88号
服务电话
0391-2623490
投诉机构
监督考核科
投诉电话
183039723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报
1.申报责任:缴费单位申报用水量或排水量。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收费
2.收费责任:开票收费。拒绝缴费的,立案进行查处。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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