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解放区南通路88号 服务电话 0391-2623490
投诉机构 监督考核科 投诉电话 183039723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调查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拟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政策法规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政策法规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