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148号修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解放区南通路88号 服务电话 0391-2623490
投诉机构 监督考核科 投诉电话 183039723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拟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政策法规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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