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前置条件 焦作市中心城区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
所需材料 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正反复印);
2.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表(正反复印);
3.规划许可证;
4.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①施工单位竣工报告;②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③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④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⑤工程竣工验收意见;⑥防雷检测报告;⑦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出具的环保验收意见;
8.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2.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4.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15.人防工程验收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76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单位依法向市住建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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