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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机关事务局
实施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会议中心331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56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5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公共机构报送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对其材料齐全性、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汇总
2.汇总责任:对公共机构提交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进行汇总。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上报
3.上报责任:向上级单位上报本市公共机构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防止对原始数据弄虚作假,加强日常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