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置条件 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所需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3.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4.以往组织招标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7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建筑招标与计划项目管理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建筑招标与计划项目管理科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建筑招标与计划项目管理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建筑招标与计划项目管理科
办结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建筑招标与计划项目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