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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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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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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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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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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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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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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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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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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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包括:1.施工招标范围;2.施工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4.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5.投标报名表或投标人到场登记表;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7.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8.中标人的投标文件;9.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10.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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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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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范围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3.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4.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5.投标报名表或投标人到场登记表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6.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7.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8.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9.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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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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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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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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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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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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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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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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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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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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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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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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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纪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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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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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5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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