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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机关事务局
实施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会议中心331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56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5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节能工作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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