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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5.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依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2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并及时转交后台。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城市与建筑设计科(焦作市抗震办公室)
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城市与建筑设计科(焦作市抗震办公室)
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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