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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核(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需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36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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