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输出和输入养殖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输入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健康标准。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3月9日豫政﹝2012﹞35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审批表(申报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审批表》原件一套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动物隔离场所情况资料
4.乳用种用动物的饲养场所的疫病检测报告
5.《河南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饲养场基本情况核查表》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36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畜牧科
审查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审核材料。 畜牧科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3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运的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畜牧科
送达 3日内邮寄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同时将审核情况反馈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并登记备案。 畜牧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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