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38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取消后,国务院要求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水利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水利部(水保 〔2017〕365号)文件具体安排落实。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注: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568号焦作市水利局5楼507室 服务电话 1571391687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1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科室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焦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所交材料齐全,签发《焦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焦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水土保持科
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证明。 水土保持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水土保持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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