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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前置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
所需材料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婚前医学检查)资格认定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1份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婚前医学检查)资格认定 ] 2、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婚前医学检查)资格认定 ] 3、授权委托书。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妇幼健康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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