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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前置条件
1.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2.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3.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所需材料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许可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许可 ] 2、从事婚前保健人员的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许可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许可 ]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许可 ] 5、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妇幼健康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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