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十八条:“……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2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前置条件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3  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  其他有关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件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689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审查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2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核准的,制发资产评估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企业;信息公开。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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