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前置条件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所需材料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 ]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 ] 2、身份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 ] 3、婚姻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 ] 4、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 ] 5、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 ] 6、施术人员资质证明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妇幼健康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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