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审批和结果认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  申请文件
2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
3  相关财务数据和报表;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  其他有关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件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689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立项 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项决定,制发批复文件。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组织实施 组织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步骤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进行审查。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决定 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制发资金核实结果批复文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事后监管 督促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监督企业调账到位,接受账务处理结果备案。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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