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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3号)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置条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所需材料
1 有关申请文件;
2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 转让、受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8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9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689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审查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批准的,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送达
待市政府批准后,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事后监管
督促转让双方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进行监管,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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