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前置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所需材料 1  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  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3  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  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  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  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  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  其他有关文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9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689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审查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批准的,制发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企业;信息公开。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事后监管 督促划转双方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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