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29号)第十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十二条:“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四)企业组织形式;(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三)企业名称改变的;(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前置条件 占有产权登记: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变动产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有第(1)款情形的,应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有第(2)款至第(5)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所需材料 占有产权登记:
1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  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  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变动产权登记: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  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8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销产权登记: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 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 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5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件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689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审查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2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进行相应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和变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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