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十三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06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2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建设用地科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执法监察科意见;完善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用地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将安置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集体土地征收委托书。 建设用地科
征收 4.征收责任:由国土分局进行土地及附着物清点核实,市土地收储中心与村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征收补偿款;市土地收储中心进行土地收储。 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山阳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补偿款是否按照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位,有无损害失地村民权益现象。 建设用地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用地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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