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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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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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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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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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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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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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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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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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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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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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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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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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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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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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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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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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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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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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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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8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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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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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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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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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8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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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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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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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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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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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时间,审查已供应土地是否闲置;审查免缴的理由;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规定,核定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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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山阳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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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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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责任:告知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等;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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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山阳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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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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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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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山阳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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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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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缴费对象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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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山阳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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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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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山阳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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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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