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二)国有土地租赁。”
    《焦作市市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年41号)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租金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焦作市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的通知》(焦国土资〔2004〕100号):“(单位:元/月/m2)一级地:商业8.5-15.5;住宅1.0-3.0;工业0.9-1.3。二级地:商业5.5-12.5;住宅1.1-1.5;工业0.6-1.6。三级地:商业5.0-10.0;住宅0.8-1.2。四级地:商业4.0-9.0;住宅0.5-1.1。五级地:商业2.8-7.0;住宅0.4-1.0。六级地:商业1.5-5.0。”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2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焦作市土地租金征收中心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签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合同,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征收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依据申请人缴费证明,开具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焦作市土地租金征收中心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改变现状用途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监管,督促企业每年按照租金征收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焦作市土地租金征收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土地租金征收中心,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