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附件三第二十三项:“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7-9元/平方米;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元/平方米;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4.5元/平方米。”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附件三第二十三项:“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7-9元/平方米;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元/平方米;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4.5元/平方米。”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1日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12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2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复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耕地保护科
审核 2.审核责任: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提出初审意见。 耕地保护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拟定土地复垦费缴纳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决定免缴、减缴土地复垦金额,办理土地复垦退费或冲减手续;开具土地复垦费缴款通知书。 耕地保护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耕地保护科
征收 5.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耕地保护科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交纳土地复垦费,对未交纳费用的义务人暂停采矿权年检或土地报件审批。 耕地保护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耕地保护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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