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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数量或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38号)第十五条:“土地行政性收费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用于土地开垦、复垦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一般耕地9-13元/平方米;基本农田18-22元/平方米。”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1日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12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2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耕地保护科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对用地报件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按照征收标准,计算征收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耕地保护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纳耕地开垦费费用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出具耕地开垦费征收通知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耕地保护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耕地保护科
征收
5.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耕地保护科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占用耕地单位及时交纳耕地开垦费,对未交纳费用的单位暂停报土地报件审批。
耕地保护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耕地保护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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