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八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第九条:“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依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一)测绘范围跨省或者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二)测绘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向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三)测绘范围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向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无偿接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07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7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范围、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审核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合同、项目设计书、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等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出具测绘成果汇交证明。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征收 4.征收责任: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保管单位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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