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逾期不拆除的,对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15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3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执法监察科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 执法监察科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执法监察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动态执法监察,实施重点监控。 执法监察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察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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