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逾期不拆除的,对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15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3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执法监察科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
执法监察科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执法监察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动态执法监察,实施重点监控。
执法监察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察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