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用产品检验(农业船舶、渔业船舶除外)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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