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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名称核准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十条规定: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三章第一节。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三章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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