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名称核准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十条规定: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三章第一节。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三章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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