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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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