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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吨位复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号)第三条第二款:“吨位丈量与复核发证分离原则。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直属海事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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