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四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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