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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营运证配发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第三款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三、《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海事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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