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企业章程文本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0、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等有关材料 
11、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环保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申请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时提供) 
12、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申请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时提供) 
13、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有从业资格证的提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申请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时提供) 
14、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申请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时提供) 
15、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还需核查现有车辆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8日 承诺时限 16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图、公路路政许可审批表等);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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