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图、公路路政许可审批表等);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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