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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停车场地的场地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10、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证明或者能证明科研、军工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材料(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含拟投入车辆、设备和拟聘用人员承诺)(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提供)
12、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图、公路路政许可审批表等);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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