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10、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11、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图、公路路政许可审批表等);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