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一、巡游出租汽车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通过考试
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图、公路路政许可审批表等);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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