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已确权车辆,提供经营权实际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的,提供经营权实际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3、《车辆审批表》原件 
4、经营权证或取得经营权的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三寸彩照两张(9cm×6.2cm,覆盖全车身,车头朝左前方呈45°角,顶灯和车牌清晰,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 
8、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图、公路路政许可审批表等);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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