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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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葬习俗少数民族死者遗体自运证明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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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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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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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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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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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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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2.《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逝世人员遗体运送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在所在地死亡的遗体,可允许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殡葬服务组负责遗体的运输;需将遗体运出死亡所在地的,因涉及到遗体的检疫和防腐处理、长途运输的卫生保证等问题,应由死亡地殡仪馆予以防腐处理后,凭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运尸手续,殡仪馆可协助其家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组运送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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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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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葬习俗少数民族死亡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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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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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证明,亡者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户口薄原件内亡者单张复印件1份,非正常死亡需有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办理自运遗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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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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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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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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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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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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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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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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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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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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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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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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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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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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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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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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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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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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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自运少数民族死者遗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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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证明,亡者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户口薄原件内亡者单张复印件1份,非正常死亡需有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办理自运遗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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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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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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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出具《不予受理自运遗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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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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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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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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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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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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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焦作市自运遗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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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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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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