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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慈善信托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所需材料
1.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单位作为委托人的要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声明;
4.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
5.信托文件;
6.银行开具的现有凭证、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7.慈善信托资产交付证明材料(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8577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
投诉电话
0391-356939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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