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分配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注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文件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印发的专项资金预算文件要抄送同级和下一级民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前置条件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救助管理站本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下年度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所需材料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服务电话 0391-35685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 投诉电话 0391-3569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社会事务科
审核 报主管领导同意,经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社会事务科
决定 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指标分配文件 社会事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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