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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三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第三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第三十二条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第三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第三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置条件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所需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3569171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
投诉电话
3569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儿童福利科
受理
1.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儿童福利科
审查
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等材料信息的有效性进行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儿童福利科
登记
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拟写《关于撤销xxx、xxx与xxx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并收缴收养登记证。
儿童福利科
送达
拟写《关于撤销xxx、xxx与xxx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并收缴收养登记证。
儿童福利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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