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撤销结婚姻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320号)第四十六条: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第四十九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第五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前置条件 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1、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书;2、内地居民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3、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
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4、出具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公示30天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服务电话 35685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 投诉电话 3569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登记 5、 送达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1.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通行证等材料信息的有效性进行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信息录入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撤销婚姻登记决定。 (五)出具撤销婚姻登记决定送达、公示30天。 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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