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登记 5、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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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1.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通行证等材料信息的有效性进行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信息录入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撤销婚姻登记决定。
(五)出具撤销婚姻登记决定送达、公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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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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